尊重隐私与智慧财产权

在這網絡與社交平台快速成長的時代, 尊重智慧財產權, 影像權與隱私勢必要學習的課程. 

在此我再三重覆, 未經本人書面許可, 不管是再臉書或是 Instagram, 微信或是其他網域, 皆無權利用拷貝, 儲存, 或是使用我的資料, 含文字, 照片影像,與文字資料. . 

个人隐私权

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缩写作 GDPR;欧盟法规编号:(EU) 2016/679),是在欧盟法律中對所有歐盟個人關於数据保護隱私的規範,涉及了歐洲境外的個人資料

  • 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,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,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,再進一步取得同意 \
  • 個人資料應與其使用目的相關,並且在必要的範圍內,確保資料的準確性以及完整性,並隨時更新
  • 資料取得的目的應於收集資料時就清楚說明,並且在使用資料時,如果沒有通知來源主體,不得應用在和當初目的不相關的用途上
  • 除非經資料主體或法律授權,否則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原始或者特定目的以外之目的
  • 個人資料應受到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之保障,以防止丟失或未經授權的訪問,破壞,使用,修改或披露數據等風險
  • 關於個人資料開發、應用方法,應有一個通用的開放政策去規範。並且資料主體可以輕鬆得取得關於其本身資料的細節,例如資料使用者的身份以及目的
  • 資料主體擁有資料的取用權,也有資料的拒絕被使用權。此外也能夠質疑資料的正確性,並作出合理的處置(刪除、修改等)
  • 資料持有者應對上述原則負責

以下智慧财产权受欧盟法律保护:

  • 作者,表演者,录音制品制作者,电影和广播组织的复制权
  • 与作者,表演者,录音制品制作人,电影和广播组织的公众传播权
  • 作者分发权[6]以及表演者,录音制品制作人,电影和广播组织
  • 表演者和广播组织的录制权
  • 作者,表演者,录音制品和电影制片人的租赁和/或出借权,以及与作者和表演者的贷款和/或租赁相关的公平报酬权
  • 表演者,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广播权
  • 通过卫星和有线电视为作者,表演者,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向公众传播的权利
  • 作者的计算机程序复制,分发和租赁权

保护上限年限为50年. 個人資料絕對牽涉個忍隱私與專屬權. 任何惡意使用將被受”違法處置”. 

如果你想轉發或是使用我過去, 今天與未來的文字或是照片與影像請與本人聯絡. 待獲得本人書面同意之後方可行之. 

若是過去我不慎有使用你的照片或是文字資料, 請告知. 我會立刻刪除處理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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